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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面向研究生)

[ 2013年3月14日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非上海生源优秀毕业生是实施上海市“十二五”规划关于建设国际人才高地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完善上海人才发展政策,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保障、支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相关重点领域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户籍和居住证吸引人才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的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三、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见附件1)和《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具有申请材料初审权限的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3月上旬前提交《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见附件3)。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3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1341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的相关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并填写相关推荐登记表(样式见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3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3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3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2.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3.初审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4.2013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5.2013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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