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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 2011年9月20日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管理对象为学校所有在校本科生(留学生另行规定)。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国务院设立的(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用于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是目前我校奖学金中奖金额度和规格最高的奖学金。

2、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目前上海市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与国家奖学金等同。

3、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由捐助方指定,获奖要求也由捐助方规定,但一般要求学生学习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专项奖学金的各个奖项奖金额度不等。

4、优秀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设立的,旨在激励学习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共分ABC三个等级,优秀奖学金是目前我校奖学金中覆盖面最广、总奖金金额最高的奖学金。

5、新生奖学金

1、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考总分(不含各类加分)名列该省市自治区第一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可获得人民币2万元新生优秀奖学金;名列第2-10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可获得人民币1万元新生优秀奖学金;名列第10-20名且被我校录取者,可获得人民币5000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2、保送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新生奖学金:A、凡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学五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且免试保送我校者,可获得人民币20000元奖学金;B、凡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二等奖且免试保送我校者,可获得人民币10000元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1、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和上海市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从收取学费中提取的资金;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等。

    2、本科生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3、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    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

2、上一学年受社会治安处分者;

3、出现考试舞弊等不良诚信记录者;

4、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

5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6体育(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除外)、寝室卫生考核不达标者;

7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者;

8、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捐助方意愿的行为;

9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三、特殊情况声明

1、其他学年出现不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情况,不影响评奖当学年的奖学金评选;

2、同一评奖学年内,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由学生在院(系)内自主申请,经审核合格者给予奖励;

3、到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4、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院(系)专项奖学金评选,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院(系)参评;

5、由社会各界直接在某院(系)签订协议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具体评定由各院(系)自主执行,但应报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流程

1、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启动;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

2、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发通知到院(系),通知包括:奖学金种类、评定名额、评定方法、起止时间、获奖条件、评审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等,同时发各类奖学金申请表。

3、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先在本院(系)内申请奖学金。

4、院(系)评审委员会依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综合测评成绩=总学积分×70%+综合素质成绩×30%。

Σ(所选课程考试成绩×该课程学分)

总学积分 =  —————————————— 

                                                         所选课程总学分

综合素质成绩:综合素质基本应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8%+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7%+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6%+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3%+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3%+技能培训及其他×3%,由院(系)统一组织进行评定。

院系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5、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在校奖学金管理网站上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6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7、学期末学校根据奖学金获奖名单,发放奖金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业综合报告单中。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1、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育基金会、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

3、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班主任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七章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学金管理办法一并终止执行。

2、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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